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葫蘆式起重機應有標記、銘牌和安全標志

編輯:大力起重機械   瀏覽:806   添加時(shí)間:2022-12-22 09:07:26

1.標記要求

額定起重量應永久性地標明在從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。

2.銘牌要求

每臺電動(dòng)葫蘆或葫蘆式起重機都應在適當的位置裝設銘牌,銘牌應至少標明以下內容:

制造商名稱(chēng)、產(chǎn)品型號與名稱(chēng)、主要性能參數、出廠(chǎng)編號和制造日期。

3.安全標志要求

在葫蘆式起重機的危險部位,應有安全標志,安全標志應符合GB2894《安全標志》和

GB15052《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》的相關(guān)規定。

在葫蘆式起重機結構件表面、開(kāi)式齒輪側面、機械安全罩、吊鉤滑輪罩殼等處應涂漆。在葫蘆式起重機某些部位應按CB2893.1《圖形符號、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第1部分:工作場(chǎng)所和公共區域中安全標志的設計原則》要求涂安全警戒色,涂漆應醒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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